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质监罚字[2018]第001号
当事人: 高松扬
身份证号:320801197905290011
住所: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号
邮政编码:223000
2017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从供应商淮安市文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采购的的“汰渍”高效能洗衣液产品进行执法检查,经产品标注制造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汰渍”高效能洗衣液为以假充真产品。同时检查发现,淮安市文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是你处购买了该批产品。你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现已查明,淮安市文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接到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采购任务后,与你联系并购进575瓶“汰渍”高效能洗衣液。你私自从淮阴区农工商超市南首的路边采购了这批产品,送货至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仓库。期间,为预防、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对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库存的140瓶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扣押,其余已售出产品无法追回。
经查,销售的上述575瓶“汰渍”高效能洗衣液的货值为2142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单、销售凭证、实物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鉴定证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我局于2018年1月19日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认为,你销售的“汰渍”高效能洗衣液产品,因未履行销售者的法定义务,经鉴定为以假充真的产品,该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为防止有其它隐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存在,应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便于公安机关掌握当事人是否有其它行为构成犯罪。我局于2018年1月30日,向淮安市公安局送达(淮)质监案移字[2018]第01号案件移送书,移送此案。2018年5月14日,我局收到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再次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认为,你销售以假充真“汰渍”高效能洗衣液的行为,已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2018年6月1日,我局向你下发了(淮)质监罚告字[2018]第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你销售以假充真“汰渍”高效能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汰渍”高效能洗衣液;
2、没收以假充真的“汰渍”高效能洗衣液140瓶;
3、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4284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淮安市工商银行城中支行( 地址:淮安市淮海北路49号),“收款人”栏填写“淮安市财政局”,在“用途”栏写“缴纳bet5365.tw罚没款”,账号:1110010109000045721,缴清上述款项 。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印 章)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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